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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谓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之根据-1

发布时间:2017-01-30 19: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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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谓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之根据-1

纯粹理性批判 第三章 一切普泛所谓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之根据

吾人今不仅探检纯粹悟性之疆土,审慎检察其一切部分,且亦测量其广狭大小,而与其中之一切事物以正当之位置。此领土实为一岛,为自然自身所包围,在其不可变动之眼界中。此为真理之乡——惑人之名词!——为广阔险恶之海洋所围绕,此海洋实为幻相之出处,其中海市蜃楼幻为远岸惑人,使冒险航海者永抱空愿,从事于其既不能罢,而又不能达之创业。在吾人冒险航海以探检海洋之一切方向及获得此种期望是否有任何根据之保证以前,应先一览所欲离去之乡土之地图,以研讨第一,吾人是否在任何事例,皆不能满足于此土之所有者——是否因无吾所能住居其他地域而不得不满足于此土;第二,乃至此种领土吾人以何种资格保有之且能安全抵拒一切相反之权利要求。对于此等问题,吾人在分析论之论究途程中虽已充分解答,但集注关于目前所有此等问题之种种意见,总合其答案而概论之,颇有助于增强吾人之信念。

吾人已见及悟性自其自身得来之一切事物,虽不假之经验,而在悟性之处理下亦仅用之于经验。纯粹悟性之原理,不问其为先天的构成的,如数学的原理,或纯为规整的,如力学的原理,仅包含所可名为可能的经验之纯粹图型。盖经验仅自——悟性在想象力之综合与统觉之关系中创始的自发的授之“想象力之综合”之——综合统一而得其统一;现象(视为可能的知识之资料),必须先天的与此种综合统一相关而与之一致。但此等悟性规律不仅先天的真实,且实为一切真理之源泉(即吾人知识与对象一致之源泉),盖因此等规律在其自身中包含——所视为一切知识之总和,惟在其中对象始能授与吾人之——经验所以可能之根据,故吾人不以仅说明真实之事理为满足,且亦要求说明吾人之所欲知者。是以自此种批判的研究,吾人若仅习 知不过在悟性之纯然经验的使用中所有之事物,吾人固无须此种精密研究,在任何事例中即能实行之,则自批判的研究所得之利益,颇似不足偿其劳。其能确实答复此点者则为:在努力扩大吾人之知识中,好事之好奇心,实较之在研究以前常预求其效用之事前证明一类习惯为害小多矣——此为一种误谬要求,盖在研究未完成以前,效用即在目前,吾人对于此种效用亦不能有丝毫概念。

顾此种研究具有一种利益,即最钝感之习 学者亦能理解而感其兴趣,其利益即在悟性专注于经验的使用而不反省其所有知识之源泉时,其所从事者,虽即圆满成就,但尚有一极重大之事业为其所不能成就,即规定悟性使用之限界,及认知何者属于其所固有之范围内,何者属于其范围外是也。此正需要吾人所创立之深遽研究。悟性在其经验的使用中,如不能辨别某某问题是否在其水平线以内,则悟性绝不能保障其所有权利主张,即保障其所有,且必须在其超越固有之领域而汩没其自身于无根据及误谬之意见中时(此为必不可免而常发生者),准备时有消沉之幻灭感想。

“悟性仅能以经验的方法使用其种种原理及种种概念,而不能先验的使用之”云云之主张,如为所能确知之命题,则将产生重大之效果。在任何原理中,概念之先验的使用,乃概念应用于普泛所谓事物及物自身;经验的使用,则为概念仅应用于现象,即应用于可能的经验之对象。故概念之后一使用为唯一能实行之事云云,自以下之论究明显证明之。盖吾人在一切概念中所要求者,第一,普泛所谓(思维之)概念之逻辑的方式;第二,“与概念以其所能应用之对象”之可能性。在缺乏对象时,则概念虽仍包含——“自呈现之资料以构成概念”所需要之——逻辑机能,但并无意义而完全缺乏内容。顾除直观以外,不能以对象授与概念;盖虽纯粹直观能先天的先于对象,但此种直观之能得其对象以及其客观的效力,亦仅由“纯粹直观为其方式之经验的直观”。故一切概念及一切原理,即令其为先天的可能者,亦与经验的直观——即为可能的经验之资料者——相关。概念一离此种关系,即无客观的效力,就其表象而言,则纯为想象力或悟性之游戏而已。例如数学之概念,首应在其纯粹直观中考虑之。如空间有三向量;两点之间仅能有一直线,等等。一切此类原理及数学所论究之一类对象之表象,虽皆完全先天的心中所产生,但吾人若不能常在现象中——即在经验的对象中——呈现其意义,则此等原理及表象即毫无意义。故吾人要求仅仅的概念成为可感知者,即在直观中呈现有一对象与之相应。否则概念将如吾人所谓之无意思,即毫无意义矣。数学家以构成图形适合此种要求,此种图形虽先天的产生,实为呈现于感官之现象。数学中所有量之概念,在数目中求其支持及其感性的意义,而数目又在所能呈显于目前之手指、算珠、条及点中,求其支持及感性的意义。概念自身,其起源常为先天的,故自概念引来之综合的原理及方式,亦皆为先天的;但其使用及其与“所称为其对象”之关系,终极仅能在经验中求之-至经验之所以可能,则概念实包含其方式的条件。

一切范畴及自范畴而来之原理,其情形亦复如是,此自以下之论究见之.吾人如不立即推求之于感性之条件及现象之方式——现象为范畴之唯一对象,因而必须受其限制者——则决不能以实在形相规定任何范畴,即不能使其对象之可能性为吾人所理解。盖若除去此条件,则一切意义——即与对象之关系——皆消失;吾人由任何例证亦不能理解此概念究指何种事物而言也。①

普泛所谓量之概念,除谓之为吾人由之能思维其中所设定者为若干倍单位之“事物之规定”以外,绝不能说明之。但此若干倍乃基于继续的重复,因而基于时间及“时间中之同质者之综合”。与否定相反之实在,仅在吾人思维时间(视为包含一切存在)或为存在所充实或视为空虚时,始能说明之者也。我若除去永恒性(此为在一切时间中之存在),则所存留于实体之概念中者,仅有一主体之逻辑的表象——此一种表象,由于吾人表现某某事物仅能为主体存在,绝不能为宾词,而努力使之现实化者。但不仅我不知此种逻辑上优越一切之事物(按即实体)由之能归属任何事物之“任何条件”;且我亦不能以此概念有任何用处,更不能自此概念有丝毫推论。盖在此等情形下,实无对于此概念之使用所规定之对象,因而吾人不知此概念是否指示任何事物。又若我在原因概念中除去——某某事物在其中依据规律继其他某某事物而起之——时间,则我在纯粹范畴中所见及者,仅有此乃“吾人由之能推断其他某某事物之存在”之某某事物而已。在此种事例中,不仅吾人不能辨别因果,且因作此推论之能力其所需要之条件为吾人所不知,故此概念关于如何应用于对象一点,实不能有所指示者也。所谓“一切偶然的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之原理,貌似尊大,一若自有其至高之尊严者。但若我叩其所谓偶然者意义究何所指,公等必以“其不存在乃属可能之事”云云相答,我极愿知公等如不表现现象系列中之继续及其中继不存在而起之存在(或继存在而起之不存在),即变易,则公等何以能规定其不存在之可能性。盖若谓事物之不存在,并不自相矛盾,实乃妄引——虽为概念所必需而远不足用之于实在的可能性之——逻辑的条件。我能在思维中除去一切存在之实体而不自相矛盾,但我不能自此点以推实体在存在中所有之客观的偶然性,即不能推论实体之不存在乃属可能之事。至关于共同相处关系之概念,则极易见及因实体及因果之纯粹范畴不容有“规定对象”之说明,故关于实体相互之关系中(commercium)所有互为因果之事,亦不容有任何此种说明之可能。在可能性、存在性及必然性之定义仅在纯粹悟性中寻求时,则除同义异语重复说明以外,决不能说明之者也。盖以概念之逻辑的可能性(即概念不自相矛盾)代事物之先验的可能性(即有对象与概念相应),仅能欺思想简单之人而使之满足耳。②自以上所论之一切,必然有以下之结论,即纯粹悟性概念绝不容许有先验的使用,而常限于经验的使用,以及纯粹悟性之原理,仅能在可能的经验之普遍的条件下适用于感官之对象,绝不能适用于——与吾人所能由之直观被等之形相无关之——普泛所谓事物。

因之,先验的分析论引达以下之重要结论,即悟性之所能先天的成就者,至多亦仅预知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之方式。且因非现象之事物不能成为经验之对象,故悟性绝不能超越此等“对象唯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感性限界。悟性之原理,纯为说明现象之规律;其妄以为以系统的学说之形式提供普泛所谓事物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例如因果律)

之本体论夸耀名称,必须代以纯粹悟性分析论之谦抑名称。

思维为使所与直观与一对象相关之活动。此种直观形相如绝不能授与吾人时,则其对象纯为先验的,而悟性概念亦仅有先验的使用,即仅为“关于普泛所谓杂多之思维之统一”。故由“其中抽去感性直观一切条件——此为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种类之直观——之纯粹范畴”,绝无对象为其所规定。斯时仅按种种形相,表现“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而已。顾概念之使用包括——对象由之包摄于概念下之——判断作用,因而至少包括——某某事物在其下始能在直观中授与之——方式的条件。如缺乏此种判断条件(图型),则一切包摄之事皆成为不可能矣。盖若如是,则绝无能包摄于此概念下之事物授与吾人。故范畴之纯然先验的使用,实际绝无使用,且亦无确定的对象,乃至在其纯然方式中所能规定之对象亦无之。是以有以下之结论,即纯粹范畴不足为先天的综合原理,以及纯粹悟性之原理仅有经验的使用,绝不能有先验的使用,以及在可能的经验范围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综合原理等等是也。

故如以下所言,实最适切。纯粹范畴一离感性之方式的条件,则仅有先验的意义;但又不能先验的使用,以此种使用,其自身即为不可能者,盖在判断中所使用之一切条件,皆为此等范畴所无,即绝无包摄“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在此等概念下之方式的条件。盖因斯时以其纯为纯粹范畴,不应经验的使用,且又不能先验的使用,故当离去一切感性时,此等范畴即绝无使用之处,即不能应用之于任何所可称为对象者。此等范畴乃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悟性使用——即思维——之纯粹方式”;但因范畴仅为悟性之方式。故仅由范畴绝无对象能为所思维或为所规定也③。

但吾人在此处将陷于所难避免之幻想中矣。盖就范畴之起源而言,范畴与直观之方式空间时间不同,并不根据于感性;故范畴似容许有推及感官所有一切对象以外之应用。

但就实际言,则范畴仅为思维之方式,包含“先天的联结直观中所与杂多在一意识中”之纯然逻辑的能力;故一离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观,则范畴之意义尚不如纯粹感性的方式所有之意义。盖由此等感性的方式,至少有一对象授与吾人,而联结杂多之形相(此为吾人悟性所特有之形相)则在缺乏——杂多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直观时,竟绝无意义可言者也。同时,吾人如名所视为现象之某某对象为感性存在体(现象),则因斯时吾人辨别“吾人由之直观对象之形相”与属于物自身之性质不同,在此区别中含有吾人将后者——就其自身所有之性质考虑吾人虽并不如是直观之——与前者(感性体)对立,即吾人以“非吾人感官之对象,仅由悟性思维其为对象者之其他可能的事物与前者(感性体)相对立,吾人因名后者为悟性存在体(本体)。”于是问题起矣,吾人之纯粹悟性概念是否关于后者具有意义,因而能成为认知后者之途径。

但在此问题开始之时,即到达足以引起异常误解之晦昧之点。悟性在某关系中名对象为现象,同时离去此种关系,又形成一对象自身之表象,因而表现其自身亦能构成“此种对象之概念”。且因悟性在范畴以外不再有本源的概念,故复假定对象自身至少必须由此等纯粹概念思维之,因而误以悟性存在体之完全不确定概念(即在吾人之感性以外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不确定概念)为由悟性以某种纯粹直悟的方法可以认知之一类存在体之确定概念。

吾人如指一事物在其非吾人感性的直观对象,因而抽去吾人直观此事物之形相之限度内,名为本体,则此为消极的意义之本体。但若吾人以本体为非感性直观之对象,因而预想一特种之直观形相,即智性的直观,此非吾人所具有,且即其可能性吾人亦不能理解之者,则此殆为积极的意义之本体。

感性论,亦即为消极的意义之本体论,即“悟性必须不与吾人之直观形相相关而思维之,因而以之为物自身而不以之为现象之一类事物”之学说。同时悟性亦深知以此种方法,即离去吾人所有直观形相以观察事物,则悟性决不能使范畴有任何用处。盖范畴之具有意义仅在与空间时间中直观之统一相关;乃至范围能由先天的普泛的联结之概念以规定此种统一,亦仅因空间时间之纯然观念性。在时间统一所不能见及之处,即在本体之事例中,范畴之一切使用——即范畴之全部意义——皆完全消失;盖斯时吾人无术规定“与范畴一致之事物”是否可能。关于此一点,我仅须读者参考前章所附录之全部要点之开始部分我所论述者。一事物之可能性,绝不能纯由其概念不自相矛盾云云证明之,唯由其为某某相应之直观所支持,始得证明之。故吾人若企图适用范畴于“所不视为现象之对象”,则吾人须假设一种感性以外之其他直观,于是其对象将为积极的意义之本体。但因此种形态之直观——即智性的直观——不属于吾人之知识能力,故范畴之使用,绝不能推及经验之对象以外。有与感性体相应之悟性体目无疑义,且亦能有与吾人所有感性之直观能力毫无关系之悟性体,但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纯为吾人所有感性的直观之思维方式,故绝不能适用于此种悟性体。是以吾人之所名为本体者,必须以之为此种仅属消极意义之事物。

我若从经验的知识中除去(由范畴之)一切思维,则无任何对象之知识存留。盖仅由直观,则绝无为吾人所思维之事物,且此感性之激动在我内部中一事,并不就此即等于此等表象与对象之关系。反之,我若除去一切直观,则尚留存思维之方式,——即对于可能的直观之杂多,规定其对象者之形相尚留存。因之范畴能扩大及于感性的直观以外,盖范畴乃思维普泛所谓之对象而不顾及“对象所由以授与之特殊形相(感性)”。但范畴并不因之规定更大之对象范围。盖吾人若不先假定感性以外其他种类之直观之可能性,则吾人决不能主张此种对象能授与吾人;顾吾人又绝无资格以假定此种直观。

一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如绝不能为吾人所知,但此概念并不包含矛盾,且同时又与——包含此概念所限制之所与概念之——其他知识相联结,则我名此概念为“想当然”者。本体之概念——即由纯粹悟性所不应思维为感官之对象而思维为物自身之概念——绝不矛盾。盖吾人不能主张感性为唯一种类可能之直观。加之,欲防阻感性的直观扩大及于物自身,即制限感性的知识之客观的效力,本体概念实所必需。此留存之事物为感性的知识所不能适用者,即名为本体,盖在展示此种感性的知识不能扩大其领域及于悟性所思维之一切事物耳。但吾人仍不能因之理解本体之何以能成为可能,且现象范围以外之领域,在吾人实等于空虚。盖即谓吾人虽具有或能推展及于感性领域外之悟性,但并无——对象由之能在感性领域外授与吾人及悟性由之能在此领域外现实的运用——之直观,且此概念亦无之。是以本体概念纯为一限界概念(grenzbegriff),其作用在抑止感性之僭妄;故仅有消极的使用。同时,此本体概念并非任意空想之所产;虽在感性领域以外不能积极的有所肯定,但与感性之限界,实固结而不可分离者也。

故以概念别为感性的与悟性的,虽极确当,但若以对象区分为现象与本体,世界区分为感官世界与悟性世界,就其积极的意义言,则全然不能容认者也。盖对于本体及悟性世界之概念,并无对象能为所规定,因而不能主张其成为客观的有效。吾人若离去感官,则如何能使吾人理解吾人所有之范畴——此为对于本体所唯一留存之概念——仍复指示某某事物,盖因范畴与任何对象之关系,在纯然思维之统一以外,尚须有其他之某某事物授与吾人,即尚须有范畴所能适用之可能的直观。但若本体之概念仅用之于想当然之意义,则不仅可以容许,且为限制感性计,亦为万不可缺者。顾在此种事例中,本体实非吾人所有悟性之特种对象——即一直悟的对象;且此种对象所应属之悟性种类,其自身即为问题。盖吾人丝毫不能想象“能知其对象——非由范畴论证的知之,乃以非感性的直观,直观的知之——之一种悟性”之可能性。吾人所有悟性由此种本体概念之所得者,乃消极的扩大;盖即谓悟性不为感性所制限;且适得其反,由其应用本体之名称于物自身(所不视为现象之事物),悟性反制限感性。但在悟性制限感性时,同时亦制限其自身,认为悟性由任何范畴亦不能认知此等本体,故必须仅在“不可知者”之名称下思维之也。

在近代哲学家之著作中,我发见感性世界(mundi sensibilis)与悟性世界(mundiintelligibilis)之名词,其所用之意完全与古人不同——其意义固极易理解,但其结果纯为空费辞说,无当于事者也。据其用法,有若干哲学家以为宜以现象之总和,在其为吾人直观之限度内,名之为感官世界,在其为吾人依据悟性法则以思维之之限度内,名之为悟性世界。教授观察星空之观察的天文学,当说明前者(感性世界);其依据哥白尼学说体系或牛顿之重力法则所教授之理论天文学,当说明后者(悟性世界)。但此种曲解之辞,纯为伪辩的遁辞;盖此乃由变更其意义适合吾人之方便、以期避免烦困之问题耳。悟性与理性二者固用之于处理现象;但所应解答之问题,则在对象不为现象(即为本体)时,悟性与理性二者是否尚有其他使用;而当对象被思维为直悟的,盖即谓思维为仅授与悟性而不授与感官之时,则对象实作本体解。故问题乃在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以外——乃至在牛顿之世界构成说中之悟性使用以外——是否尚有先验的使用之可能,此种先验使用乃用之于“视为对象之本体”者。吾人对于此一问题,则以否定答复之。

故当吾人谓感官表现对象如其所现之相,悟性则表现对象如其所有之相,后者所有之相云云,不应以此名词之先验的意义解之,仅应以其经验的意义解之,盖指对象必须被表现为经验之对象而言,即对象应表现为在彼此互相彻底联结中之现象,而不应表现为此等对象能离其与可能的经验(及与任何感官)之关系而为纯粹悟性之对象。此种纯粹悟性之对象,永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乃至此种先验的或异常的知识,是否在任何条件下可能,亦绝不能为吾人所知——至少此种知识与属于吾人所有通常范畴之知识,是否同为一类,非吾人所能知。悟性与感性之在吾人,仅在此二者联合行使时,始能规定对象。

吾人如分离此二者,则有直观而无概念,或有概念而无直观——在此二种情形中,所有表象,吾人皆不能以之应用于任何确定的对象者也。

在所有一切此种说明以后,如尚有人不愿废弃范畴之先验的使用者,则一任彼尝试自范畴以得综合命题。盖分析命题不能使悟性有所前进;诚以分析命题仅与“已包含在概念中者”相关,至此概念自身是否与任何对象有关,或仅指示普泛所谓思维之统一(完全抽去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形相),皆留待未决。悟性在其分析的使用中,仅在欲知所已存在概念中者;对于概念所能应用之对象,则非其所问。故其尝试必须以综合的及宣明的先验的原理行之,例如“凡一切存在之事物,或为实体而存在,或为属于实体之一规定而存在”,又如“一切偶然的存在之事物,皆为其他某某事物——即为其原因——之结果而存在”云云。顾此等概念不在其与可能的经验之关系中应用而应用之于物自身(本体)时,试问悟性能从何处获得此等综合命题?综合命题,常须第三者之某某事物为媒介,借以使彼此无逻辑的(分析的)类似之概念能互相联结,今试问在此处所有事例中,此第三者之某某事物果在何处?若不诉之于悟性之经验的使用,借此与纯粹的及非感性的之判断完全脱离,则此命题绝不能建立,且即此种纯粹主张之可能性,亦不能说明之。故“纯粹的及纯然悟性的对象”之概念,完全缺乏所以使其应用可能之一切原理。盖吾人不能思维此种直悟的对象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任何方法。对于此等对象留有余地之想当然之思维,与虚空的空间相同,仅用为经验的原理之眼界,其自身并不含有——或启示——经验的原理范围以外之任何其他知识对象。

①在第一版此段及下段间尚有一段:

在以上论述范畴表时,吾人曾省免对于各范畴定义之责务,盖因吾人之目的仅在范畴之综合的使用,故无需此种定义;且吾人无须对于所能省免者负不必负之责任。在吾人以概念之若干属性,即能达其目的而无须详密列举所以构成完全概念之全部属性时,不从事定义,努力(或宣称)以求规定概念之完备精审,此非有所规避,实为一重要之智巧原则。但吾人今又感知此种审慎态度尚有其更为深远之根据。诚以吾人见及即欲为范畴定义,亦非吾人之所能。盖若吾人除去——所以标识范畴为可能经验的使用之概念者—一感性之一切条件,而视范畴为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即先验的使用之概念,则吾人之所能为者,仅有将判断中之逻辑机能视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丝毫不能说明范畴如何能应用于对象,即范畴离去感性,在纯粹悟性中,如何能具有意义及客观的效力。

②在第一版以下尚有一段:

谓应有一种概念具有意义而又不能说明之者,其说颇奇,且不合理。但范畴则具有此种特殊情状,即仅借感性之普泛条件,范畴始能具有一定意义而与任何对象相关。顾在此种条件自纯粹范畴中除去时,则范畴所能包有者,仅为使杂多归摄于概念下之逻辑机能而已。仅由此种机能即概念之方式,吾人绝不能知及辨别何种对象属此概念方式,盖因吾人已抽去“对象由之始能归属此概念方式”之感性条件矣。因之,范畴在纯粹悟性概念以外,尚须有应用于普泛所谓感性之种种规定(图型)。一离此种应用,则范畴即非“对象由之而为吾人所知及与其他概念相区别之概念”,而仅为——一思维“可能的直观所有之对象”,及依据悟性之某种机能(在所要求之更进一步之条件下),与对象以意义,即加对象以定义之——如是多形相。但范畴自身乃吾人所不能加以定义者。普泛所谓判断之逻辑机能——单一及多数、肯定及否定、主词及宾辞——除陷于循环定义以外,皆不能加以定义者,盖固定义自身必为一判断,故必先已包含此等机能。是以纯粹范畴,在直观所有之杂多必须由此等逻辑机能之一思维之之限度中,不过普泛所谓事物之表象而已。量为仅能由“具有量之判断”(judiciicommune)思维之之规定;实在为仅能由肯定的判断思维之之规定;实体在其与直观相关中,必为一切其他规定之“终极主体”之事物。但“须此等机能之一而不须其他机能”之事物,果为何种事物,则完全悬而未决。故范畴一离感性直观之条件——范畴关于此等条件具有综合力——则与任何确定之对象无关系,因而不能加任何对象以定义,其身亦并不具有客观的概念之效力。

③以下四段自“吾人在此处将陷于难避之幻想”至“必须以之为此种仅属消极意义之事物”为止,在第一版中则为以下数段:

事象在依据范畴之统一思维其为对象之限度内,名为现象。但若我假设“其纯为悟性之对象,且能授之于‘非感性的一种直观’(即作为智性的直观之对象(coramintuitu intellectuali)而授与者)之事物”,则此等事物当名之为本体。

顾吾人必须切记以下之点,现象之概念为先验的感性论所制限,已由其自身证明本体之客观的实在性,而证实分对象为现象与本体,分世界为感性世界与悟性世界(mundus sensibilis et intelligibilis)之为正当,且其相异之处不仅在“关于同一事物吾人所有知识明晰不明晰之逻辑的方式”,乃在“两种世界由之始能在吾人知识中授与吾人”之方法不同,由于此种不同,二者自身乃有彼此种类之不同。盖若感官所表现于吾人之某某事物,纯为其所显现者,则此某某事物之自身亦必为一事物,且为非感性的直观一即悟性一之对象。易言之,其中并无感性,且唯一具有绝对客观的实在性之一种知识,必为可能之事。而对象则由此种知识表现为其所有之相,反之,吾人所有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中,事物之为吾人所知者,仅为其显现之相。设果如是,则吾人颇似不能保持吾人以前所有之主张,即不能谓由吾人悟性所生之纯粹知识,除为说明现象之原理以外,绝无他用,亦不能谓其即在先天的使用中,亦仅与经验之方式的可能性相关。

反之,吾人应承认在范畴之经验的使用——此为感性的条件所制限者——以外,尚有纯粹的而又客观的有效之使用。盖有一完全与感官世界不同之世界展示于吾人之前,此乃“思维其为在精神中者(甚或直观之),因而为悟性所默想之最高贵对象之世界”。

吾人所有之一切表象确由悟性使之与某某对象相关;且因现象不过表象,故悟性使此等表象与“所视为感性直观所有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但此某某事物(如是所思维者)

仅为先验的对象;所谓先验的对象乃指等于x之某某事物而言,关于此等于x之某某事物吾人绝无所知,且以吾人现今所有悟性之性质而言,亦绝不能有所知者,但以其为统觉统一之所依者,仅能为感性直观中杂多统一之用。由于此种统一,悟性联结杂多在一对象之概念中。惟此种先验的对象,不能与感官之资料分离,盖若分离,则无“由以思维此种对象”之事物矣。因之先验的对象其自身并非知识之对象,仅为在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下现象之表象而已——此一种概念能由此等现象之杂多规定之者。

正以此故,范畴并不表现“唯能授与悟性之特殊对象”,而仅——由感性中所授与之事物——用以规定先验的对象,此先验的对象乃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概念,盖欲因而在对象之概念下,经验的认知现象也。

吾人不满足感性基体,因而欲以“唯纯粹悟性能思维”之本体加之现象之上之原因,只如以下所述。感性(及其领域即现象界)自身为悟性所制限有一定限界,即并不与物自身相涉,而仅与——由于吾人之主观的性质——事物所显现之形相相关。此为先验的感性论全部所引达之结论;由普泛所谓现象之概念当然亦能到达此同一结论,即“其自身非现象之某某事物”必须与现象相应。盖现象一离吾人之表象,就其自身言,绝不能成为何物。故除吾人永久陷于循环论以外,现象一语必须认为已指示与某某事物有关,此某某事物之直接表象,自为感性的,但此某某事物即令离去吾人所有感性之性质(吾人直观之方式即依据于此者),亦必为某某事物自身,即独立于感性以外之对象。

于是产生本体之概念。但此本体概念绝非积极的,且亦非任何事物之确定的知识,而仅指关于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思维,在此思维中我抽去属于“感性直观方式”之一切事物。但欲本体能与一切现象区别,指示一真实之对象,则仅使我之思维解脱感性直观之一切条件,尚嫌不足;必须具有主张——与感性直观不同,此一种对象能在其中授与吾人之——别一种类直观之根据。否则我之思维固无矛盾,但仍属空虚。且吾人从未能证明感性直感为唯一可能之直观,所证明者,仅感性直观之在吾人,则为唯一可能者耳。

但吾人亦从未能证明别一种类直观之可能。因之,吾人之思维,虽能抽去一切感性,至本体之概念,是否纯为一概念之方式,抑或在脱离感性以后,尚有任何对象留存,此尚成为一公开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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