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鄂政
武昌既定,以兵收汉阳兵工厂。司厂者为东越王子鉴,通西学,能文章。兵至,以都督府教令受代,且曰:“君能任此者,可勿行。”王不可,遂以单衣出。同时收铁厂,司厂者为李一荆,闻变归,黎公遂留治厂事。
既收汉阳,全鄂底定。遂真立军政府,分司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收集鄂中知名之士,分任职司。其条例曰:第一章,都督府。
第一条曰,都督分设各部:一曰司令,二曰罕务,三曰参谋,四曰政事。
第二条曰,前各部直辖于都督,受都督指挥命令,执行主管事务。
第三条曰,司令、军务、参谋部自下级军官以上,政事部自局长以上,均由都督亲任。各部各营下级军官,由该管长官呈请都督劄任。
第四条曰,关于军政重要事件,由都督召集临时军事参议会议或顾问会议,议决施行。
第五条曰,都督府设秘书官若干员,由都督自行辟用。军务部总务科员,仍兼充秘书官。
第六条曰,凡发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各官,均属都督之大权。
第二章为司令部。
第七条曰,司令部总长,都督兼充。
第八条曰,司令官分二种:中央司令官若干员,由都督亲任;地方司令官,由各地镇守军事长官兼充,禀承都督执行任务。
第九条曰,司令部置幕僚,由司令官请都督劄任,置收掌员两人,书记员四人,传递官四人。
第三章为军务部。
第十条曰,军务部置部长一人,副长一人,下列七课:一总务课,二军务课,三人事课,四军需课,五经理课,六执法课,七医务课。
第十一条曰,总务课掌左列事务:一属于机宜事项。二关于军事公文书类之收发、编纂、保存事项。
三印刷及翻译文书事项。四关于征发物件、表册报告及统计事项。五依例规应办庶务及不属于各课事项。
第十二条曰,军事课掌左列事项:一建置及编制事项。二军队配置事项。三演习及教练事项。四动员计划。五戒严及征发事项。六关于战时规则事项。
第十三条曰,人事课掌左列事项:一关于将校、士官及附属文官之进退任免、分科、定俸事项。二关于各项人员名簿及兵籍事项。三关于军事恩给、进位、赏与事项。
第十四条曰,军需课掌左列事项:一关于军事出纳、预算、决算报告事项。二关于军官兵士俸给及旅费之规定事项。三关于军装粮饷及马匹给予之规定事项。
第十五条曰,经理课掌左列事项:一关于军装被服之制造及检查事项。二关于战用箭械及马具事项。
三关于陆军诸建筑事项。
第十六条曰,执法课掌关于军政裁判事项。凡关于犯罪事项,应由军法会议议决施行。但都督有特赦命令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曰,医务课掌左列事项:一关于卫生及饮水用水事项。二关于医疗病院及各营疗养事项。三关于卫生材料及恤兵团体之组织事项。
第十八条曰,各课员之配置另定之。
第四章为参谋部。
第十九条曰,参谋部置参谋长一人,副长两人,参谋官若干人,由都督于将校中选深通军事学者亲任之。
第二十条曰,参谋辅佐都督,参划防战及关于用兵一切事项。参谋部应行各事,经都督核准画诺后,即移送于各该部管主任部课执行。
第五章为政事部。
第二十二条曰,政事部置部长一人,副长一人,及七局如左:外务局、内务局、财政局、司法局、交通局、文事局、编制局。政事部条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