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番禺侯以赃罪致不辜,事觉母者,他日过其门[1]
【原文】
饮鸩非君命[2],兹身亦厚亡[3]。
江陵从种橘[4],交广合投香[5]。
不见千金子[6],空馀数仞墙[7]。
杀人须显戮[8],谁举汉三章[9]。
【注释】
[1]此诗冯浩、张采田俱编于开成元年(公元837年),谓为胡证之子胡溵被害事而作。《新唐书·胡证传》:“胡证拜岭南节度使卒。广有舶贝奇宝,证厚殖财自奉……号京师高货。素与贾餗善,李训败,卫军利其财,声言餗匿其家,争入剽劫,执其子溵内左军,至斩以徇。”《旧唐书》作“仇士良命斩以徇”。番禺侯:指岭南节度使,此指胡证。赃罪:指多财。不辜:无辜。事觉母者:“者”全诗校:“一作老。”纪昀认为当作“事毋觉者”,即被害事无人发觉。
[2]鸩:用鸩鸟羽毛泡成的毒酒。《汉书·萧望之传》载,萧望之在宦官派兵包围其家时,欲自杀,其夫人止之,以为非天子意。望之在危迫之下,终于饮鸩自杀。
[3]厚亡:以多财而死。《老子》:“多藏必厚亡。”
[4]江陵从种橘:《史记·货殖列传》:“江陵千树橘……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汉丹阳太守李衡曾密遣人于武陵龙阳祀洲上作宅,种甘橘千株,临死,谓儿曰:“吾洲里有千头木奴,不责汝衣食,岁上一匹绢,亦可足用耳。”见《三国志·吴书·孙休传》。
[5]交广:交州、广州,均属岭南道。《晋书·良吏传》:“吴隐之为广州刺史……归自番禺,其妻刘氏赍沉香一斤。隐之见之,遂投于湖亭之水。”合:应该。与上句“从”字对照见义,谓更应注意清廉而勿厚积。
[6]千金子:富家子弟,此指胡溵。
[7]数仞墙:高墙,指胡溵家之墙。
[8]显戮:明正典刑,当众处决。语出《尚书·泰誓》。
[9]汉三章:刘邦领军占领秦都咸阳后,宣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称为“约法三章”。见《史记·高祖本纪》。
【译文】
番禺侯之子胡溵被杀并不是皇上的旨意。他增加自己的财富,反而遭受更大的损失。丹阳太守李衡治家种橘树千株,一年可得绢数千匹;晋朝广州刺史吴隐之因其妻收受沉香而投江自尽,为官者应注意清廉而勿厚积。看不见富家子弟,只剩下数米高墙。杀人需要公开宣布罪状,处决示众。哪能如汉高祖一样与人们约法三章?
【赏析】
这首诗牵涉时政,措辞隐晦。此诗题一说应为“故番禺侯以赃罪致不辜,事毋觉者,他日过其门”。“毋”通“无”。意为:番禺侯因贪财黩货导致其子无辜被杀,却无人察觉其为无辜,他日余过其门,有感而作此诗。
本诗叙议结合。首联写胡溵因其父厚敛而亡,并非出于天子的旨意,强调“非君命”,与尾联卒章显志相呼应。颔联引用两典告诫为官者当清廉,做一个清官,对胡证敛财之举表示不认同。“从”“合”有效仿之意。首联和颔联所写,若不细揣度,字面意思似乎是批判为官不清廉之风。颈联陡然一转,“不见”与“空”构成今夕对比,对胡溵之死表示遗憾和惋惜,照应标题“不辜”。尾联“杀人须显戮,谁举汉三章”才是全诗重点,判刑、杀人应按律法而行,而非随心所欲,枉顾法律和君令,抨击宦官集团借题发挥,残害同僚。可惜因为胡溵其父胡证确实有贪财之举,反而让人不察,可叹可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