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访录·原法 黄宗羲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而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于此胶彼漆之中以博宪章之余名,此俗儒之剿说也。即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虽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注释〕
二帝:尧舜。三王:夏禹、商汤、周文王。卒乘之赋:征集士兵和战车。卒乘,泛指军队。祚命:上天所赐的福运。此处特指君主统治天下的时间长短。庶孽:原指妃妾所生的子女,此指西汉初年分封同姓王。汉初为了保卫皇室,大封同姓王,但导致吴楚七国之乱。藩屏:保卫。方镇:镇守一方,集政权、财权、军权于一身的军事长官。宋代解除方镇之权,是中央集权的措施之一。藏天下于天下:即公天下。旁落:落在别人手。藏天下于筐箧:即私天下。筐、箧,均是盛物的竹器。鳃鳃然:恐惧的样子。虞:担心。此胶彼漆:胶漆均是有黏性的物质。此胶彼漆喻拘泥于祖宗的成法,不知变通。博:获取。剿说:抄袭别人的言论为己说。桎梏:束缚。牵挽:牵制。苟简:草率而简略。度外:法度之外。
(储玲玲)
〔鉴赏〕
过去,在人们的印象中,传统的中国是人治的社会,古代中国虽然有成文的律法,但几乎没有产生民主法制的思想,对法理进行阐述的著作更是寥若晨星。然而,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却以他骇世惊俗的《原法》一文,把法的本意建立在民本、公天下的基础之上,在中国政治、法制思想史上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原法》是反映黄宗羲政治理想的著作《明夷待访录》中的一篇,是关于法制本质问题的专论。黄宗羲在提出了《原君》、《原臣》论之后,就提出了《原法》,对法的本义追根溯源,由此论及了法制的本质的几个重大问题。
首先,黄宗羲揭示了法的由来和基础。他提出夏商周三代以上有法,而三代以下却无法。尧舜二帝和禹、汤、文王、武王,知天下人民需要养家糊口,便授给人民田地;知天下人民需要教育,便兴办学校;知天下人民需要有秩序的生活,便设立婚姻制度以防淫乱,建立军事力量以保卫国家的安宁。因此,三代以上是有法的,其特征为“藏天下于天下”,“未尝为一己而立”,即公天下,可称之为“天下之法”。由于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因而“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故被后世之人讥评为“其法之疏”。然而,“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夏商周三代以后,“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特征为“藏天下于筐”即私天下,可称之为“一家之法”。后世之法“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后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这就是说,法的根由是“需要”,但需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性质,一是天下之公的需要,一是一家之私的需要。法制的基础应当是立天下之法,以民为贵、天下为公,而不应立一家之私法。立天下之法的话,法虽疏而乱不作,因而称为“无法之法”;立一家之法的话,法虽密而乱愈生,因而称“非法之法”。
其次,黄宗羲提出了应怎样继承和变更法制。他认为,虽然说一代有一代之法,但不必以法古为是,因为夏商周三代以下的法都是“非法之法”,无论是创立者还是改造者,都是以自己的私利为目的,其结果都是“害天下”的。黄宗羲认为,过去的非法之法,后人不必遵循。如果要有所变更,也要看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利,否则,无论是谨守祖法还是变更祖法,都一样是毫无意义的。关键在于充分了解设立法制的本意,为天下立法。不为天下立法,只作一些无关痛痒的小的变更,要想以这样的方式来治理社会弊病、解除民生的困苦,是不切实际的“俗儒”之说。
再次,黄宗羲讨论了“治人”与“治法”的关系。当时,有人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观点,即认为只有依靠杰出的人物才能实施法制。黄宗羲针锋相对地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观点。他认为,非法之法桎梏着人们的手脚,即便有能治之人,也不免受非法之法的限制和牵累,更不能有“度外之功”,即不能超越非法之法的局限而伸张正义。反之,如果有“治法”的存在,那么,统治老百姓的当权者如果是个杰出人物,就能够更好地执行法律,伸张正义。而一旦统治者是个不正直或能力低下的人,由于“治法”的存在,这个统治者也就会受到法的约束,以免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黄宗羲还提出了“法外之意”之说。他认为,除了法制以外,“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也就是有与立天下之大公的法的精神、法制的本质相一致的道德成为社会的规范,在法律不完备的时候,人们可以按“法外之意”的社会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正是夏商周三代无法之法能够达到法虽疏而乱不作的原因,也是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原因。
黄宗羲在《原法》中提出的上述观点直到今天仍然是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的。